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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小英与蒋太圣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英,蒋太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348号原告:刘小英,女。原告:蒋太圣,男。原告刘小英与被告蒋太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小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太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英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小英承担。审 判 长  黄渊强人民陪审员  侯识时人民陪审员  何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雅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