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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7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某21与王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志,河南省南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昀,河南省南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女,汉族。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安品代理审判员  卫婉莹代理审判员  高喜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柯增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