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4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卜某某与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某,王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4841号原告:卜某某,女,198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卜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维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晓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