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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谢万云与郭世强、彭期勇、姚故群、刘汝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万云,郭世强,彭期勇,姚故群,刘汝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万云,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委托代理人:李淑金,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世强,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被执行人:彭期勇,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被执行人:姚故群,女,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被执行人:刘汝亚,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申请执行人谢万云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1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一、被执行人郭世强、彭期勇、姚故群、刘汝亚支付申请人谢万云工程款36845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3415元、执行费543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但金额太小,无扣划必要。查询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力帆牌汽车两辆,但申请人表示汽车年限较长不要求查封处置。2017年5月10日,查封了涉案的位于遵义市新蒲新区XX镇XX村XX组申请人为被执行人修建的房屋一套,因该自建房屋没有产权手续,而不能处置。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1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厚羿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