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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555号原告:刘某某,男,1965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某,男,1957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新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