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兴娜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兴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2094号原告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2098号。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表人于泽洲,系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娜,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原告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兴娜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放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