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6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山西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诉刘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刘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6民初198号原告:山西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王宗林,该管理人负责人。被告:刘某某,男,年龄不详。原告山西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山西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西天柱山化工���限公司管理人负担。审判员 王梅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