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行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侯盘根与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盘根,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91行初88号原告:侯盘根,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南阳144号。负责人:段祥生,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森茂,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志鹤,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盘根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侯盘根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俊辉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人民陪审员 董金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申东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