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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791、07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昌图县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与东北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某某咨询有限公司,昌图县某某委员会,东北某某器有限责任公司,东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791、07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北某某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二初字第00059号、(2015)昌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调解书,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分别以(2015)铁立保字第00026号0002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东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座落在昌图县某某区的厂房、门卫室、彩板房、大门垛、水泥地面、围栏、围墙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02XXXXX,面积17691.00平方米)及东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辽宁省昌图县某某区原东北某某有限公司办公楼4789.01平方米、车库101.92平方米、锅炉房170.5平方米、煤棚158平方米及伸缩门、地面。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7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委托铁岭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了评估,分别于2015年11月25日、2015年12月9日委托铁岭市固仑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拍卖,经二次拍卖,被执行人东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以2962720.00元流拍,另于2015年12月11日委托铁岭市固仑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被执行人东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拍卖,经二次拍卖,以9180400.00元流拍。现被执行人东北某某集团自愿用与昌图县某某委员会买卖纠纷一案(2015)昌执字第00792号的剩余财产偿还东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欠昌图县某某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咨询有限公司、昌图县某某委员会同意以第二次流拍底价接收流拍物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东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座落在昌图县某某区的厂房、门卫室、彩板房、大门垛、水泥地面、围栏、围墙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02XXXXX,面积17691.00平方米)合计流拍价2962720.00元;东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辽宁省昌图县某某区原东北某某有限公司办公楼4789.01平方米、车库101.92平方米、锅炉房170.5平方米、煤棚158平方米及伸缩门、地面合计流拍价9313892.12元(上述二项价款合计为12276612.12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咨询有限公司、昌图县某某委员会抵偿借款12276612.12元,剩余债务1873.88元,被执行人东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