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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孔琴与孔庆环、杨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琴,孔庆环,杨明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739号原告:孔琴,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孔庆环,女,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杨明星,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潘三矿保运工区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琴诉被告孔庆环、杨明星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琴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孔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孔琴负担。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