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2民初4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汪贤国与蒙城县精工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贤国,蒙城县精工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439号原告汪贤国,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蒙城县精工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鸿业未来城17#楼106铺。法定代表人,方飞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贤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林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雯静附本案使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