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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宋雅祥与郭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雅祥,郭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3524号原告宋雅祥,男,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郭玉琴,女,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宋雅祥与被告郭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宋雅祥诉称,2011年7月被告之子张云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2011年10月给付。借款后张云发未履行还款义务。2012年1月,张云发的母亲(本案被告)承诺2013年底偿还借款,并以房屋做抵押担保。借款再次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均未归还,2017年2月张云发死亡,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担保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故本院无法对被告惊喜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雅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美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