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798叶影与陆光华、陈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影,陆光华,陈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798号申请执行人:叶影,女,198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代理人张家楠,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光华,男,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陈艳,女,1975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影与被执行人陆光华、陈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纪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