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孙庆、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孙庆,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球溪镇泉江坝。法定代表人:段佐金。申请人孙庆与被申请人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资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资劳人仲案调字(2016)第7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庆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其赔偿款37347.5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起两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37347.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6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孙庆赔偿款37347.5元,从2017年6月起每月付10000元直至付清时止。申请执行人孙庆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资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资劳人仲案调字(2016)第70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群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立(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