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民终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宋勇、宋玲玲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勇,宋玲玲,四川鑫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射洪县万货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民终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勇,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玲玲,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鑫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下街19-61号A-1-7。法定代表人顾景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射洪县万货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新阳街73号。法定代表人顾景锋,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宋勇、宋玲玲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鑫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射洪县万货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2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二上诉人于2017年3月28日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限上诉人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但上诉人未缴纳。经本院催缴上诉费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向本院申请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勇、宋玲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 巍审判员 周 歧审判员 刘尧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