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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2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舒乐乐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舒乐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805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负责人高新华。被执行人舒乐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舒乐乐信用卡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10748.72元及利息等。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故本案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帅执行员 伍春华执行员 张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