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南通巴黎春天生态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叠石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南通巴黎春天生态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叠石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轻奢会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刚荣,姜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576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33号金融汇102室。主要负责人:王慧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江苏冠文(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建,江苏冠文(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巴黎春天生态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海门镇北海东路1号内一号房。法定代表人:徐炜。被告:南通叠石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大千商贸城10幢397号。法定代表人:余平。被告:江苏轻奢会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开发区中央路59号内1幢综保区A区保税仓库副楼202V室。法定代表人:吴刚林。被告:吴刚荣,男,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姜娟,女,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告南通巴黎春天生态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叠石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轻奢会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刚荣、姜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