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斌与韩玉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韩玉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4民初2136号原告:王斌,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韩玉廷,又名韩玉庭,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王斌与被告韩玉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斌,被告韩玉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5120元款项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9日,被告韩玉廷欠我5120元款项,因无款支付,给我出具欠条一份。该款静卧多次催要,被告韩玉廷一直拖欠不付。韩玉廷辩称,2013年,我在王斌等人承包的窑厂运送砖,我将价值5120元的砖运送给新安集镇贾楼一位姓王的人家,经与王斌算账,给原告王斌出具一份5120元的欠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原告王斌承包经营沈丘县新安集镇魏桥窑厂,被告韩玉廷在该窑厂运送砖,赚些运费。2013年12月,被告韩玉廷将价值5120元的砖运送给新安集镇贾楼一位姓王的人家后,未将该人家给付的5120元砖款及时给付原告王斌。同年12月29日,原告王斌与被告韩玉廷算账后,被告韩玉廷在原告王斌书写“今欠王斌现金伍仟壹佰贰拾元整(5120元)”内容右下方签下姓名和日期。该款经原告王斌催要未果。庭审时,原告王斌当庭放弃利息主张的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欠条附卷证明。本院认为,被告韩玉廷占有、使用原告王斌销售给他人的砖款5120元,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原告王斌持被告韩玉廷出具的欠条要求其偿还该款,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玉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斌款51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韩玉廷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永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