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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901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袁金桃与曾正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金桃,曾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901财保8号申请人袁金桃,女,汉族,1948年2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九师。被申请人曾正华,女,汉族,1982年9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九师。申请人袁金桃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曾正华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进行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金桃与被申请人曾正华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袁金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正华在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袁金桃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义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