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宋吉玲与高华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吉玲,高华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552号原告:宋吉玲,女,196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花园口镇。被告:高华阳,男,195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花园口镇。原告宋吉玲与被告高华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宋吉玲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是健康权纠纷。由于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此次纠纷,宋吉玲不再追究高华阳赔偿责任,现自愿申请撤诉,《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吉玲负担。审判员 苑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煜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