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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长春市钻石硬质合金销售中心与吉林省纳资达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钻石硬质合金销售中心,吉林省纳资达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51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钻石硬质合金销售中心。被执行人吉林省纳资达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钻石硬质合金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纳资达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给付申请人货款95,029.68元并承担迟延付款银行利息(自2012年3月1日至付清货款时止,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486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土地使用权本案属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已将被执行人吉林省纳资达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