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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98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申请执行刘蔓、任红艳、孔发明、廖尔俊、曾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刘蔓,任红艳,孔发明,廖尔俊,曾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98之二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负责人:聂敏,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蔓,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任红艳,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孔发明,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廖尔俊,男,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被执行人:曾小明,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刘蔓、任红艳、孔发明、廖尔俊、曾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川0903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刘蔓、任红艳、孔发明、廖尔俊、曾小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廖尔俊在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马支行账号为的帐户存款人民币90905元,扣划至本院案款帐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