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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太阳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金太阳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2536号原告: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6096080Y),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99号。法定代表人:沈国荣,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渊、宫国庆,上海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太阳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993541517),住所地在靖江市开发区富阳路8号。法定代表人:严循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瑞继保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太阳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南瑞继保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南瑞继保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0366元,减半收取101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83元,由原告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倪 健人民陪审员  张洪林人民陪审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薇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