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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2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白春前罚金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春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22执144号被执行人白春前,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白春前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年在外,在户籍地无财产,系户籍地低保户,脑出血恢复中,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未执行罚金金额2.2万元,执行费23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新宾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景文审判员  秦利国审判员  彭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