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6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吕琴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琴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6刑初11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琴,女,1984年2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德江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琴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毓瑞、助理检察员谭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底至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吕琴租用田某位于德江县青龙街道香树路四巷的一套房屋,先后容留邓某、杨某、安某等失足女在该房屋内从事卖淫活动,失足女每接客一次,吕琴从中提取百分之三十的费用。2016年10月16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将正在该房屋内进行卖淫嫖娼的邓某、杨某、安某、王某等查获。另查明,被告人吕琴于2016年11月18日到德江县公安局青龙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证人邓某、杨某、安某、王某、杜某、田某的证言,被告人吕琴的供述和辩解及指认现场照片,人像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存卷证实,被告人吕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琴租房容留他人从事卖淫嫖娼,并从中渔利,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吕琴容留多人多次卖淫,且容留未成年人卖淫,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吕琴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琴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申修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