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39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与朱江生、唐南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朱江生,唐南珠,南昌银三角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3941号之一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19400637。负责人:梅泽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蔓,女,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巍,男,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朱江生,男,196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唐南珠,女,1964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南昌银三角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向塘开发区320国道旁,组织机构代码76702823-6。法定代表人:帅捷军。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与被告朱江生、唐南珠、南昌银三角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61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110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负18055元,退回原告13055元。审 判 长 王香芬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肖长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灵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