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终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郭汝田、唐山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汝田,唐山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1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汝田,男,1962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河间市。委托代理人:高进堂,北京师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厂前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世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汝田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8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个法律事实中只能存在一个法律关系,本案中上诉人做为违法分包人,应查明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分包关系,如果查明双方系分包关系,与已发生效力的裁判文书相抵触,用人单位可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行使救济权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8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郭汝田。审判长 孙海双审判员 赵 阳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