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1执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华与被申请执行人齐树生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齐树生,任树利,朝阳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执保70号申请执行人:李华,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源市。被申请执行人:齐树生,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源市。被申请执行人:任树利,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被申请执行人:朝阳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法定代表人:王国元,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华因被申请执行人齐树生、任树利、朝阳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其建设工程施工款共计400万元(施工地方位于朝阳县七道岭乡),至今未付。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三被申请执行人所有的存款、房屋等与本案涉案标的等价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李华已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ASHY07SZ0117Q000001D)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执行人齐树生、任树利、朝阳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0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三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的存款400万元。查封期间,三被申请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及不动产等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将该财产买卖、转让、抵押等,如买卖、转让、抵押等需经本院允许。申请执行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达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