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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任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658号原告:任某,女,汉族,1973年6月13日生,工人,现住宁江区。被告:林某,男,汉族,1976年4月29日生,个体,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罗洪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