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6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县支行与邵某某、叶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县支行,邵某某,叶某某,邵某某1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6民初5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弋江镇胜利路288号。负责人:徐旭坤,系该行行长。被告:邵某某,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叶某某,女,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邵某某1,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县支行与被告邵某某、叶某某、邵某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县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该案另作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3元,减半收取计55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