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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唐宪瑞与董会、董永鹏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宪瑞,董会,董永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696号原告唐宪瑞,男,1977年9月29日生,汉族,涿鹿县村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刘景玉,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会,男,1944年1月6日生,汉族,涿鹿县村民,住该村。被告董永鹏,男,1972年7月9日生,汉族涿鹿县村民,住该村。原告唐宪瑞与被告董会、董永鹏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宪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有效。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7日,原、被告达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二被告将马军庄村村南角度渠承包地(含树木)以10万元转让于原告。但二被告又转让给他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属转包行为,其合同效力应当由发包方确认,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宪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