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尹双全、仁寿县文林镇叶桥村4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双全,仁寿县文林镇叶桥村4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双全,男,生于1972年12月17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仁寿县文林镇叶桥村4组。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仁寿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仁寿县文林镇叶桥村4组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2013年度的土地租用费122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222.62元,承担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仁寿县文林镇叶桥村4组在仁寿县文林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租用费1544.62元,本院向仁寿县文林工业招资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