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5执恢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利锋与段成武、高明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峰,段成武,高明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刘利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段成武,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高明元,住长春市绿园区。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段成武、高明元已按照(2015)二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利峰与被执行人段成武、高明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少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