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9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胜涛租赁站与卢耀军、卢国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胜涛租赁站,卢耀军,卢国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9352号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胜涛租赁站,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岔河村**号。经营者:崔胜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孟艳娟,河南徳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星,河南徳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卢耀军,男,汉族,1981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被告:卢国强,男,汉族,1972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胜涛租赁站诉被告卢耀军、卢国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胜涛租赁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胜涛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四百零八元,减半收取二百零四元,由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胜涛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庆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