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爱莲、陈文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爱莲,陈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徐爱莲,女,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朱正永,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文明,男,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徐爱莲与被执行人陈文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4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陈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徐爱莲购房款92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1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被告陈文明负担”。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文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在银行、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相关的执行线索。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皖1324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没有异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皖1324执1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慧博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彭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