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1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吴连国、淄博瑞川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连国,淄博瑞川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5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连国,男,1965年7月31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瑞川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店子社区。法定代表人:吕佩文,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连国与被执行人淄博瑞川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