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燕与曾绍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燕,曾绍明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111号原告:周燕,女,1986年4月4日出生,住蛟河市河南街道。被告:曾绍明,男,1985年8月31日,现在吉林省长春市北郊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燕与被告曾绍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燕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燕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燕负担。审判员 冷启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