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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高某、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某,王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751号申请执行人邵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200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邵林子向申请执行人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高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自动偿还本金1000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自动偿还了本金30000元,剩余部分利息酌情计息26000元,由被执行人当庭偿还26000元,并承担执行费890元,剩余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邵某某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邵某某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2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骁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