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民初10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建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建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015号原告: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云祥路2号逸翠华庭2期15幢6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73117801A。法定代表人:吴开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雅萍,公司员工。被告:卢建红,男,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原告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建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威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