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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祖辉与邓勇、吕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祖辉,邓勇,吕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4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祖辉,男,1973年5月1日生。被执行人邓勇,男,1974年12月6日生。被执行人吕莉,女,1981年12月23日生。申请执行人祖辉与被执行人邓勇、吕莉股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113民初字51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邓勇、吕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吕莉在银行账户案款158508.86元人民币及执行费2278元,并将上述款项发还申请执行人祖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47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