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祖辉与邓勇、吕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祖辉,邓勇,吕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4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祖辉,男,1973年5月1日生。被执行人邓勇,男,1974年12月6日生。被执行人吕莉,女,1981年12月23日生。申请执行人祖辉与被执行人邓勇、吕莉股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113民初字51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邓勇、吕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吕莉在银行账户案款158508.86元人民币及执行费2278元,并将上述款项发还申请执行人祖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47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