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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与陈皓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陈皓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20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州东段68号1、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562378252。负责人:刘宇经。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雄,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皓,男,汉族,1994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与陈皓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陈皓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00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阳代理审判员  何高惠代理审判员  杨 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