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306王晓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03刑初306号公诉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宇,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5月2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逮捕。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扬邗检诉刑诉(2017)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道俊、被告人王晓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晓宇酒后驾驶苏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启扬高速公路扬州北收费站,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晓宇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1.5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王晓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晓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晓宇的身份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车行驶路线截图等书证,被告人王晓宇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李某、秦某1、王某、徐某、秦某2的证言笔录,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晓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晓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晓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惠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