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姜东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东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姜东升,男,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东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