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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执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梁松与熊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松,熊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3执2904号申请执行人梁松。被执行人熊晋。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梁松与被执行人熊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9月27日以(2013)沈河民三初字第893号民事裁定书,预查封了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熊晋名下的坐落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朗日街19-1号1-6-2(建筑面积110.10平方米)的房屋。后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3)沈河民三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熊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梁松借款人民币50万元;二、熊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梁松借款利息;三、驳回梁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熊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梁松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以(2014)沈河执字第2033号民事裁定书,继续预查封上述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熊晋名下的坐落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朗日街19-1号1-6-2(建筑面积110.10平方米)的房屋。后本院于2016年11月依法委托辽宁中资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查封的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辽中资房评(2016)字第113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单价为6530元/平方米,评估总价为718953元。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辽0103执16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房产。2017年3月9日,本院依法委托辽宁建投拍卖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以评估总价下浮30%即503268元为起拍价进行第一次拍卖,竞买人陈丽莉以803268元的成交价竞得此处房产。本案所涉及的坐落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朗日街19-1号1-6-2(建筑面积110.10平方米)的房屋归陈丽莉(女,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乡沙岗子村819,身份证号××)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熊晋名下的坐落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朗日街19-1号1-6-2(建筑面积110.10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丽莉(身份证号××)所有。上述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丽莉时起转移。二、陈丽莉(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红代理审判员 佟 殊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禹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