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刑更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向雨生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雨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更841号罪犯向雨生,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双流刑初字第5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雨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被告人向雨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向雨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3个表扬。另查明,民赔20000元已执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雨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雨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审 判 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秦昌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