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小芹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小芹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543号罪犯郭小芹,女,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安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小芹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刑期自2008年2月19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对郭小芹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1月28日对郭小芹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郭小芹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10月至2006年9月,经郭小芹联系田应珍,郭小芹先后七次带领多个买主找到田应珍等,以2000元至18000元不等的价格买卖1名男婴、6名女婴。郭小芹共得款1400元和一块布料。郭小芹、田应珍均系主犯。罪犯郭小芹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2015年3月、2015年5月、2015年11月、2016年4月、2016年10月共获得6次表扬。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一般、良好、良好、一般、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郭小芹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小芹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