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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恢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朱玉德、张东良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德,张东良,徐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恢29号之一申请人朱玉德,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申请人张东良,男,汉族,1971年6月4日出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徐立明,男,汉族,1976年2月10日出生,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玉德与被申请人张东良、徐立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徐立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长官分理处的62×××68账户中的存款元扣划至宁津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宋彦宾审判员 王凤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惊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