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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宋庆祝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庆祝,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108号原告:宋庆祝,男,198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现住河间市。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庆祝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庆祝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庆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庆祝撤回起诉。诉讼费775元,由原告宋庆祝负担。审判员  田子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