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8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胡长江、宋大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长江,宋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8执389号申请执行人胡长江,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宋大成,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地址高阳县。胡长江与宋大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高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8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大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长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宋大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长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宋大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长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王贺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