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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8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齐齐哈尔市亿家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减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刘某某,安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668号原告:李某某,户籍地河北省河间市。被告:齐齐哈尔市亿家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晓伟。被告:河南减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晓放。被告:刘某某,现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安某,现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亿家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减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被告刘某某、被告安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2.00元减半收取213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金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帅时 更多数据: